現(xiàn)貨交易資金清算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細化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資金清算管理工作,維護清算各方合法權益,確保清算工作準確、安全、高效的運行,現(xiàn)根據(jù)《上海黃金交易所現(xiàn)貨交易資金清算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guī)定的條款適用于交易所、會員、清算銀行有關黃金交易的一切資金清算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凈額、直接"的資金清算原則。
"集中"是指交易所與會員在清算日統(tǒng)一通過清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
"凈額"是指會員就其在交易所買賣的成交凈額與交易所進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直接和會員實行凈額清算。
第四條 會員自營和代理交易分別清算。
第五條 會員須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銀行分別開立自營和代理專用賬戶。
第六條 交易所對現(xiàn)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下一個營業(yè)日,再劃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在清算行開立的專用賬戶。
第七條 會員自營保證金賬戶每日余額不低于一萬元人民幣;代理客戶保證金賬戶按每一客戶存入一萬元保證金;保證金用于支付手續(xù)費、倉儲費、運保費等費用。
第八條 會員凈賣出黃金,應收資金為交易款扣除交易手續(xù)費和有關費用的差額數(shù);會員凈買入黃金,應付資金為交易款加交易費用。
第九條 會員在清算銀行開立的自營和代理專用賬戶只能用于黃金交易及與其相關的事物。
第十條 交易所對會員分別開立的自營保證金賬戶和代理客戶保證金賬戶按日、序時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 交易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為會員和代理客戶的保證金計算利息。
第十二條 會員開立專用賬戶(自營或代理)時,按規(guī)定提交交易所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須指定專職人員負責交易資金清算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每日須及時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資料并做好核對工作,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三年以上。
第十五條 資金清算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結算清單"、"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二次結算單"、"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費用清單"為準。如有異議須在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三十分鐘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清算部提出,遇特殊情況可在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后一小時內(nèi)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的視為會員方認可。
第十六條 交易所對會員實物交割的黃金實行二次清算(具體辦法見《上海黃金交易所資金二次清算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修訂和解釋。
解 釋:
專用賬戶:即在交易所規(guī)定的清算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黃金交易的賬戶;專用賬戶包括自營專用賬戶和代理專用賬戶。
會員保證金賬戶:交易所對會員和代理客戶交付的保證金實行保證金賬戶專項管理,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統(tǒng)中開立的賬戶,會員保證金賬戶包括自營保證金賬戶和代理客戶保證賬戶。
自營保證金賬戶:即交易所對會員利用自有資金進行黃金交易交付的保證金,實行保證金賬戶專項管理而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統(tǒng)中開立的賬戶,其與會員在清算銀行中開立的自營專用賬戶一一對應。
代理客戶保證金賬戶:即交易所對會員(綜合類)代理客戶進行黃金交易,代理客戶交付的保證金實行保證金賬戶專項管理而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統(tǒng)中開立的賬戶,其與會員在清算銀行中開立的代理專用賬戶一一對應。
代理專用賬戶:即根據(jù)交易所有關規(guī)定,會員(綜合類)代理客戶進行黃金交易而在清算銀行開立的專項賬戶;其與在交易所開立的代理客戶保證金賬戶一一對應。
自營專用賬戶:即根據(jù)交易所有關規(guī)定,會員利用自有資金進行黃金交易而在清算銀行開立的專項賬戶;其與在交易所開立的自營保證金賬戶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