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資產2022年最新管理辦法
日期:2022-04-10 15:27:54 來源:互聯(lián)網
我國城投公司普遍存在經營性資產不足和無形資產比重過大的問題。城投公司資產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40%,因此,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讓城投公司能夠多籌集資金,將大量的市政道路、橋梁和公園等公益性資產注入城投公司。這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城投公司的融資能力,但由于這類資產往往難以產生收入和經營性現(xiàn)金流,且資產變現(xiàn)能力較差,難以對債務形成較好的保障,城投公司償債資金仍主要來源于地方財政。對此,城投公司資產“國發(fā)〔2010〕19號文”明確規(guī)定:今后地方政府設立融資平臺需要注入足額的資本金,學校、醫(yī)院和公園等公益性資產[插圖]不得作為資本金注入城投公司。由于公益性資產無法注入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資產規(guī)模將受到較大的限制,從而影響其在資本市場的融資能力。
“國發(fā)〔2010〕19號文”的出臺有利于規(guī)范地方融資平臺的運作,降低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降低地方財政風險,城投公司資產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有著積極的作用。第一,有利于解決地方融資平臺無度舉債的問題。一方面,不允許地方政府將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金注入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資產規(guī)模將受到較大的限制,融資能力將下降;另一方面,不允許地方財政擔保融資,也將降低城投公司的融資能力。第二,根據“國發(fā)〔2010〕19號文”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2號)等有關規(guī)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xiàn)商業(yè)運作,有利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培植政府投資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城投公司資產市場運作”的社會投資增長機制,運用多種融資手段,實現(xiàn)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第三,高風險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將進行重組并提高貸款質量。根據國務院的指導意見,地方政府和銀行將在2010年下半年密切合作:(1)分類和確認公益性項目和商業(yè)性項目;(2)每筆貸款與一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項目相匹配;(3)各銀行可能與地方政府協(xié)商通過抵押品或資產注入來提高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質量;(4)在與地方政府協(xié)商以及銀監(jiān)會進行現(xiàn)場檢查確認了貸款分類和撥備之后,預計各銀行將在第四季度完成貸款分類和撥備工作。“國發(fā)〔2010〕19號文”雖然有利于規(guī)范地方融資平臺的運作,控制地方政府債務的無度擴張,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首先,由于“國發(fā)〔2010〕19號文”的調控力度過大,地方融資平臺將出現(xiàn)資金“斷流”,繼而波及在建工程的后續(xù)投資。自2008年下半年起,在投資刺激政策的推動下,大量新項目已經啟動,如果現(xiàn)在撤出對地方融資平臺的支持,將產生一批“爛尾工程”,并引發(fā)不良貸款的激增。其次,將阻礙中國的城市化進程,進而對中國經濟甚至全球經濟產生影響。目前中國城市化正處于高速發(fā)展階段,然而,這也意味著地方政府必須為更多、更高的公共服務提供資金支持。在現(xiàn)階段不允許地方政府直接發(fā)行債券的情況下,“國發(fā)〔2010〕19號文”的出臺將切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資金來源,大大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資能力,從長遠來看,將減緩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步伐。